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精神,2007年全国质监系统要进一步加大农资专项打假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农资打假工作的有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贡献。现将2007年农资专项打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线年农资专项打假工作方案
(一)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在农业生产旺季,以“质监检测进乡村,服务农民到田头”为主题,以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为突破口,扩大“农资打假下乡”的范围,组织开展“进千村、入千户、抽千样”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充分发挥质监系统的优势,利用监督、执法、检测手段,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拓展到田间地头,贴近到农民群众身边。抓住现场发现的线索,严厉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帮助农民索赔维权。同时,坚持打假与保护名优相结合,组织化肥、农药等农资名优产品送货下乡活动。使优质的农资产品到达田间地头。全国集中行动月为3月16日至4月16日。3月29日为集中行动宣传日。
(二)严厉查处生产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以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查处大要案为主线,认真开展“三查三防”。一查生产企业,主要检查许可证、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协议、执行标准、产品标识、原材料来源及产品质量等,防止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二查仓储场所,主要检查企业库房和异地租用库房存储的农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重点核查产品来源、有效期限及产品合格证,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三查假冒伪劣, 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是否属于无证产品,是否存在标识欺诈和计量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恶性违法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一批生产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对于多次涉案的要坚决整治,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三)深化化肥、农药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保持2006年整治工作态势,着力深化整治工作内容。青海格尔木要推进钾肥区域整治工作,在配合当地政府整合钾肥生产行业,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落实创名优品牌的整治工作计划。山东临沭、江苏连云港、山西临猗要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主要任务,保持产品质量稳定,确保质量问题不出现反弹;四川什邡、江苏金坛要巩固整治成果,继续推进整治工作。各省确定重点的整治区域要在巩固去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山东临沭、江苏连云港的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使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建立健全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各地要强化案件协查、联办工作意识,建立假劣农资产品溯源及协查通报机制,完善跨省案件的查办工作程序,加大地区间、部门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形成从源头抓农资打假,查办跨省大案要案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农资打假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重点名优农资企业联系制度,加大对假冒重点名优企业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帮助重点名优企业做大做强。二是完善辖区假劣农资生产企业和窝点“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巡查,严防死灰复燃。三是建立农资举报处理机制。要充分运用“12365”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农资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快速通道”,在农时季节,优先作好农资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四是建立农资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农资产品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工作,全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辖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作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早控制。五是建立规范化监管巡查制度。紧扣农时,开展规律性、规范性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对农资产品进行全程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检验检疫工作、配合规范中俄贸易秩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号——降低禽流感疫情对我出口贸易的影响
·农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马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海南椰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经编拉舍尔毛毯免验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39号――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公告2002年第132号——有关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规定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18号——有关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第88号——解除对部分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延长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CFC-12进口管理的公告